信用动态
Credit Association
【9月】盘点月度最新实施的信用新规!
2025-09-04 09:33:55
2025年9月拉开崭新帷幕, 一批新的政策法规、标准陆续开始实施, 从国家、省、市层面都与信用紧密相关, 就让小编带您一起了解—— 新规——国家级
《住房租赁条例》 《住房租赁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六条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住房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加强住房租赁行业诚信建设,建立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根据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管理、依法纳税、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和日常监管等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划分信用状况等级,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结合企业日常检查与年度检查情况,对运营管理规范、设备设施齐全、经营状况及信用良好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建设单位、节能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归集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25)》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25)》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人资质、业绩、信用、人员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等条件要求,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以及铁路行业补充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允许分包的范围、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等内容;应当突出技术性要求并在评标办法中相应增加技术因素的权重。评标办法应当综合考察投标人的业绩、信用和拟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等因素,择优确定中标人。
新规——省级
《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每年发布本市知识产权状况公报。教育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 第四十四条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质物处置机制,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和金融产品,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证券化、保险、信托等金融服务,加大企业知识产权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评估机构探索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评估方法,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服务。 第五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机制,依法依规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有关部门在开展涉及知识产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财政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将知识产权信用信息作为参考因素。 失信主体按照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 第五十四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作品登记申请等行为。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滥用知识产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条例》 《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市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加强对科研项目、人才计划、成果发表等科研活动全流程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研伦理教育,引导科研人员注重学术道德,增强自律意识,培养良好学风。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机制。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应当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恪守科研诚信、公序良俗原则,遵守学术道德,遵循学术规范,不得实施抄袭、剽窃等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
《海南省涉企行政检查条例(试行)》 《海南省涉企行政检查条例(试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行政检查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级各类行政检查统筹实施。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制定、完善行政检查规则和标准,督促落实联合监管、信用监管和包容审慎监管等,统筹建设管理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归集、分析、管理行政检查数据,完善行政检查制度机制,提升行政检查效能。 省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领域行政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规范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相关的行政检查进行监督、协调和指导。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 第九条 本省实行以风险等级、信用评价和行业特点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本领域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更多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等企业,依法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十四、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共同加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力度,构建广渠道、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引导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信贷、科技保险、融资租赁等综合金融服务。 本省深化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健全科技金融机构组织体系,推动科技金融产品创新,持续发展壮大耐心资本,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十七、本省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大政策、地方标准时,涉及长三角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共性需求的,应当加强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的沟通与协作。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加强科技创新规划的对接,共同对区域性科技创新目标、重点任务、资源布局、重大科技问题等进行协商。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加强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举措的协同配合,共同推动相关改革措施和成果经验在长三角范围内复制推广。 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协同推进长三角科研诚信信息互通互认,共同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工作。
《山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山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承储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公益类定位要求,独立从事省级粮食储备管理,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业务。承储市、县两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克扣政府粮食储备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与本行政区域粮食储备任务相匹配、功能完备、安全可靠的粮食储备基础设施,推进老旧粮仓提升改造,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技术,并在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中国上海典范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中国上海典范的决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九、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应当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保障体系,统筹各领域资源,汇聚各方面力量,打好法治、市场、科技、政策组合拳。…建立健全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监管体系,规范环境治理市场,倡导开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评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十四、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共同加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力度,构建广渠道、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引导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信贷、科技保险、融资租赁等综合金融服务。 本市深化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健全科技金融机构组织体系,推动科技金融产品创新,持续发展壮大耐心资本,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十七、本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大政策、地方标准时,涉及长三角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共性需求的,应当加强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的沟通与协作。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加强科技创新规划的对接,共同对区域性科技创新目标、重点任务、资源布局、重大科技问题等进行协商。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加强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举措的协同配合,共同推动相关改革措施和成果经验在长三角范围内复制推广。 市科技部门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科技部门协同推进长三角科研诚信信息互通互认,共同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工作。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十四、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共同加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力度,构建广渠道、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引导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信贷、科技保险、融资租赁等综合金融服务。 本省深化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健全科技金融机构组织体系,推动科技金融产品创新,持续发展壮大耐心资本,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十七、本省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大政策、地方标准时,涉及长三角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共性需求的,应当加强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的沟通与协作。 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加强科技创新规划的对接,共同对区域性科技创新目标、重点任务、资源布局、重大科技问题等进行协商。 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加强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举措的协同配合,共同推动相关改革措施和成果经验在长三角范围内复制推广。 省科技部门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科技部门协同推进长三角科研诚信信息互通互认,共同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情况以及诚信状况等进行考核评价,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数字化发展等部门建立全区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实施全流程管理,并按照规定接入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办案机关委托司法鉴定的,应当及时将鉴定人出庭情况、司法鉴定意见采信情况等相关信息共享到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通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诚信等级变动以及处罚、行业惩戒情况。
《天津市档案条例》 《天津市档案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档案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提供行业服务,开展学术交流和档案相关科普教育,参与政策咨询和标准制定等活动。 第四十九条 市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档案服务企业信用记录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五十二条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按照规定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天津市测绘条例》 《天津市测绘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依法公示测绘单位信用信息,促进测绘单位诚信自律。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2025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2025修正)》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工程质量信用管理体系,完善质量信用档案,加强公路工程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相关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实施相应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2025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2025修正)》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牧区公路建设信用评价体系,将建设、管理、养护、运营主体履约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牧区公路建设信用评价工作,对信用评价情况进行记录,并由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25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25修正)》 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对里程难以确定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者可以要求其按照待交费收费站与经营网内最远站点间收费里程补交车辆通行费。对拒不补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影响交通秩序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两次以上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诚信记录,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25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25修正)》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建设制度标准,强化信用系统平台支撑和信息应用服务,指导行业依法开展信用联合奖惩,全面提升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25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25修订)》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与节水成效、农业水价水平、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 对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具有偿还能力的节水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优先安排贷款。鼓励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节水领域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纳入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体系,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出借、买卖社会保障卡; (二)冒领、冒用、盗用、骗取、截留、非法扣押他人社会保障卡; (三)伪造、变造社会保障卡,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将前款有关处罚信息归集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实施高水平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措施,按照高效安全、通关便利的原则,优化货物查验、检验检疫等监管模式和程序,压缩通关时间,提升通关效率。…建立以“守法便利”为基础的进出口企业信用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通关便利监管措施。 第三十五条 鼓励在自贸试验区依法设立各类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建立跨境产品研发、跨境结算、灾备、数据等后台运营基地,强化国际金融服务功能。… (三)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试点承保市场采购贸易、保税维修、离岸贸易、易货贸易等新业态;… 第三十八条 鼓励银行将风险可控的铁路运输单证作为结算和融资可接受的单证,为企业提供本外币结算、信用证开立、进出口贸易融资和供应链金融等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基于多式联运单证的金融服务。 第五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推行信用承诺制度,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施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风险跟踪预警,推行非现场监管,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 《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入湖河道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入湖河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依法取得审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入湖河道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入湖河道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实施分类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入湖河道排污口环境执法,对违法设置排污口或者不按照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处罚决定依法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2025修订)》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2025修订)》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食品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及抽检监测,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四)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采购教学仪器设备、教学物品、校服以及学生宿舍纤维制品等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学校及周边特种设备安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徽省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 《安徽省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十四、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共同加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力度,构建广渠道、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引导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信贷、科技保险、融资租赁等综合金融服务。 本省深化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健全科技金融机构组织体系,推动科技金融产品创新,持续发展壮大耐心资本,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十七、本省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大政策、地方标准时,涉及长三角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共性需求的,应当加强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的沟通与协作。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加强科技创新规划的对接,共同对区域性科技创新目标、重点任务、资源布局、重大科技问题等进行协商。加强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举措的协同配合,共同推动相关改革措施和成果经验在长三角范围内复制推广。 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协同推进长三角科研诚信信息互通互认,共同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25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25修订)》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调查核实,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5修订)》 《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5修订)》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信用信息归集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采取激励和惩戒措施。
新规——地市级
《安顺市一流旅游城市建设促进条例》 《安顺市一流旅游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城市为载体、以旅游业为核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一流旅游城市建设促进工作,营造诚信友善、文明和谐、热情好客的城市氛围。 旅游经营者、导游等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倡导安全、绿色、文明旅游。 第四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推动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和记录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兰州市文明城市建设促进条例》 《兰州市文明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宣传诚信理念,弘扬诚信文化,褒扬诚信典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25修订)》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25修订)》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十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制定行业标准。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便于公众查阅的醒目位置公示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备案证明;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五)本经营场所从业人员信息; (六)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七)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 (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属加盟类机构的,应当在机构及门店招牌上注明加盟品牌,并在经营场所内张贴品牌授权文件。
《赤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赤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依法公开交易目录、规则、流程、结果、监管、信用等信息,保障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选择性、模糊性公开公示相关信息,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歧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推动招标投标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共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和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推广暗标盲评、远程异地等评标模式。合理设置副场,保护数据资源,提高交易效率。优化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电子保函,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 第十一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强化促进消费政策协同落实,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推动消费升级。深化文旅体农商融合,支持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有序发展,打造消费新场景,促进消费品质提升。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信用约束、综合治理、消费维权等制度,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依法打击虚假广告、网络敲诈、恶意投诉索赔等违法行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简化促销活动、社区集市、户外展示、招牌设施设置等审批流程,实行线上即报即办。 第十二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数据共享负面清单,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方式、程序、时限、证明材料等,并向社会公布。加强信用修复引导,推进信用修复全程网办,实行随申请、随修复,及时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 第十八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定权责编制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事项清单,明确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审批的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满足条件的,应当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有关部门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次要条件或者次要申报材料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严格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的资质。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施工义务,不得将资质出借给其他施工单位,不得将中标工程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信息平台等记载的项目人员考勤信息,对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长期不到岗、不到位情况进行线上核查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资质挂靠和转包行为。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资质挂靠和转包行为纳入企业、个人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赤峰)等平台公开违法信息,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提高决策透明度和科学化水平,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多措并举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防范化解政府失信风险,提升政府公信力。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公职人员诚信教育和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实行公职人员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健全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机制,在防止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金融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特点,优化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推行无还本续贷、循环贷、信用贷等业务,降低融资成本,优化服务流程,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动态清理并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程序、方式和行为,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遵守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守信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应当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
《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25修订)》 《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25修订)》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滨州市冬枣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滨州市冬枣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冬枣生产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采取电子商务、直播带货、社区营销等方式,推动品牌营销,拓宽销售渠道。 电商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不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淄博市陶瓷琉璃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淄博市陶瓷琉璃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从事陶瓷琉璃生产、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信经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松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松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将服务企业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信用等级进行年度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吕梁市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条例》 《吕梁市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鼓励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利用单位加大关键技术研发投入力度,研究开发工业固体废物高质综合利用关键核心技术和装备。 鼓励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产业园区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申请环境标志、绿色产品标识。 鼓励产业园区间、单位间进行工业固体废物承接利用,共享基础设施,建立协调对接平台和利益分配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关键技术开发重点项目的信贷资金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建设、运营工业固体废物利用设施。 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组建行业协会,推动信息共享和产业链协同,依法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烟台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烟台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鼓励银行机构畅通融资渠道,优化业务审批流程,创新推出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属信贷产品,积极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融资服务。 鼓励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创新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融资增信的支持力度,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第六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完善对科研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和修复机制。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的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
《石家庄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 《石家庄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推进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落实。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落实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
《廊坊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 《廊坊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作用,维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快递末端网点和快递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组织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绿色经营,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风险提示、约谈告诫、公示公告等方式指导和督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昌都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昌都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河道采砂许可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实施。 采用公平竞争方式实施河道采砂许可的,应当综合考虑申请人报价、技术能力、信用、开采方案、河道修复能力等,优先选择信誉好、实力强、有河道修复能力的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信用管理机制,对河道采砂作业活动情况建立档案,并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贵阳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5修订)》 《贵阳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5修订)》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科技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科技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建立科研诚信档案,作为职称评聘、申请研发项目和科技成果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鼓励商业银行建立聚焦科技企业信贷服务的风险控制和激励考核机制,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开展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融资业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其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情况给予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资助科技创新: (一)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人才和重大产业项目予以资助; (二)对进入科学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院士、博士后等高端人才予以工作经费补贴; (三)建立科技贷款风险财政补偿制度,设立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损失提供风险补偿。 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等措施,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汉中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条例》 《汉中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依法制定行业规范,编制行业服务标准,逐步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鼓励物业服务人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物业服务人信用等级评价。 第四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标准开展相关工作,并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与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物业服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按照不同的信用状况对物业服务人实行分级分类和差异化监管。 鼓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信用分级分类情况选聘物业服务人。
《咸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咸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要求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推广惠及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完善银企对接制度,简化融资信贷手续,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鼓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创业及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和项目,鼓励企业加快资本市场运作,助推企业快速成长。 鼓励设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加强与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联系协调,建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 加强园区营商环境建设,推行服务管家机制,围绕园区企业开办、融资信贷、贸易投资、纠纷解决、企业退出等方面建立全生命周期服务模式。对企业注册登记、证照办理、政策落实、劳务信息、科技创新、专利申请等事项开展个性化、差异化帮办代办等服务。 第十六条 提升信贷服务水平,完善重点产业链金融服务体系,强化对重点产业链的融资保障。加大金融科技运用,加强水、电、气、纳税、社保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深化信用数据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支撑。建立乾陵、昭陵等旅游产品的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增加普惠金融服务创造条件。 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中的不合理附加费用监督检查,清理规范中小微企业融资中的不合理附加费用,禁止商业银行强制搭售产品、超公示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保障市场主体用工稳定。 降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劳动力市场信用体系并实现跨地区、跨业务共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引导大中型企业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为新注册企业提供用工指导,提高用工管理水平,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 第二十二条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围绕企业登记、司法、税务、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执行标准统一的信用记录,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和信用奖惩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应用。全面推广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规范和公开信用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事项。鼓励失信主体自我纠错,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进行信用修复。… 第二十三条 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广实施经营主体注销电子化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业、领域除外。 申请人的承诺和履约信息共享至本省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差异化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规范使用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实行信用等级评价、资质动态管理。中介服务机构综合评价结果在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向社会公布。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示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不得高于核定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应当按照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价格收费。鼓励市场中介机构根据中介服务内容,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提高服务便利性。 鼓励有关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开展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引导中介服务机构优化工作流程、合理压缩工作时限,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信用状况的市场主体,在法定权限内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失信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推进本市与西安市在下列事项中协同开展统一开放的跨区域市场环境建设: (一)市场准入和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构建一体化服务体系; (二)产业集聚扶持共享政策的制定,建设西安—咸阳一体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三)信用体系的建设,构建公共信用制度; (四)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的建设,促进区域内市场主体融资便利化,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加强跨区域合作; (五)加强科技创新的合作,依托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促进创新政策的协同、创新资源的共享、创新成果的转化。
《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依法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服务、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参与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屯溪老街商会应当规范会员行为,发挥商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屯溪老街经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损害、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
《通化市红色旅游促进条例》 《通化市红色旅游促进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发挥旅游行业组织在红色旅游产品开发和推介、旅游者权益保护、旅游经营者培训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资金支持红色旅游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对开展红色旅游的企业和红色旅游项目的开发、运营给予信贷支持。
《珠海经济特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行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制度,采用整体授权的方式组织实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审定通过后的实施方案,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 运营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质,具备数据资源加工、运营所需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数据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数据资产管理机制,健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信息披露和风险防控等机制,推进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 市财政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开展数据资产入表,实施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制度。 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规范开展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保险、担保、信托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数据信贷、数据入股、数据保险和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数据价值利用创新服务。



